该企业1996年建造办公楼一幢,1999年4月将其中15间临街门面房出售,取得收入100万元,未申报缴税。长治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土地增值税123474.86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