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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康欣药业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江西康欣药业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6]91号)收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康欣药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房产税57084.5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4667.82元。

    特此批复。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