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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财法[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