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