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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财法〔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