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琼海、文昌、东方、五指山、保亭、定安(市)县财政局,三亚、儋州、万宁、临高、屯昌、白沙、昌江、乐东、陵水、琼中(市)县农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尚未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82号)要求如期报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贯彻实施意见的单位,必须于2005年11月15日前上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