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房产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门非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4]953号 颁布日期:2004-11-22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房产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