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