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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