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省局琼地税发[2000]136号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