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