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