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