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7年05月09日
发文字号: 国发明电【1997】第003号
法规正文: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