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