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