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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91)京税三字6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006号文件,在1991至1993期间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征免情况不够一致。经研究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应恢复征收印花税。1995年底前的上述凭证,不予办理补征手续。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