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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清产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地税二[1995]14号 颁布日期:1995-02-26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天津 时效性: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纳税人清产核资后,其资金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