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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