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