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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