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自行扩大免征范围、随意增减免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