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2000年10月2日 财税[20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