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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本市如有类似情况,也请遵照执行。

    1994年2月24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94]财农税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