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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