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商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邮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三定方案精神,1998年全国邮电行业进行了邮政、电信分营工作,现就邮电分营后邮政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邮政通信企业办理营业登记。邮电分营前已经进行邮电企业登记注册的,此次分立后的邮政通信企业的登记注册,按照设立登记办理,按变更登记收费。
  二、考虑到电信体制改革工作正在进行,邮政企业登记后,原有的“××邮政电信局营业执照及其名称暂不变动,由原邮电管理局(电信)继续使用。
  三、相关邮政通信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省以下邮政通信企业经营活动的批准或授权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四、邮政通信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储蓄业务、邮政附属业务。
  邮政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附属业务的具体种类和范围,按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邮电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95)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信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另行通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登记工作,原则上在1999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各邮政通信企业营业登记工作,原则上于1999年底前完成。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