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现行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车辆的具体税额标准依《车辆税额表》(附后)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