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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