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耕地占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9]122号 颁布日期:2009-03-03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广东 时效性:有效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