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116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116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