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直属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