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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税政字[1996]154号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文件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政字[1996]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