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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