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