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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