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