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