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韩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发[2006]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