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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