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