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