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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七月六日

    辽地税发〔2005〕6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