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