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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和印发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7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8月27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