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2000]6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对执行通知第二、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对居民证明审核、确认及对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进行配合审核确认工作,暂由外税分局办理。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00年5月2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