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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7]4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