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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1号 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

现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所附目录中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471日起施行。

企业凭已签发的有效许可证件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64号公告目录调整表

   2.70号公告目录调整表

   3.71号公告目录调整表

   4.72号公告目录调整表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