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从2005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