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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教育事业单位、代理银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3]4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市直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监察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市直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直教育系统(不含社会力量办学,下同)非税收入收缴行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收支两条线”改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3]4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教育系统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包括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各类学校学费、杂费收入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培训费、考试报名费及职称评定费等。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教育、监察、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负责直接收取和市财政局委托收取非税收入的市直各类院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第二章项目库及项目执行码

    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确定非税收入项目。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非税收入执收项目库和执收单位信息库,并统一编发本级项目执行码。

    1、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执收项目,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和项目收缴管理信息。

    2、市财政局对执收单位所报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执收项目库,并根据管理需要登记明细项目;将执收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执收单位信息库,并编制执收单位项目执行码。

    第八条  项目执行码是执收单位执收不同收入项目的唯一代码,是市财政局、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对非税收入实行网络化管理的重要依据。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编发执行码,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征收,代理银行和代理网点不得代理收款。

    非税收入项目如因政策调整发生变化,市财政局将按上述规定及时调整项目执行码,并及时通知执收单位。

    第三章代理银行和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选定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足够的代理网点。代理网点由各代理银行提出,经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用于集中收取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负责归集、汇总所属代理网点的代收业务信息,编制代收资金各种报表,向市财政局和执收单位传递代理业务信息和有关票据。

    各代理网点须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实时汇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性账户要全部取消,所有非税收入均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确需保留的过渡性账户,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收缴程序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即直接缴款)的收缴管理办法,可采取银行卡缴款和缴款通知书缴款两种方式,原则上各类院校采取银行卡缴款方式,其他教育事业单位采取缴款通知书缴款方式。

    第十五条  银行卡缴款,指代理银行根据执收单位提供的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学号及姓名等学生自然情况和市财政局提供的收费项目代码建立信息库,并为缴款人办理银行卡;执收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格式向银行报送传输软盘;代理银行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从缴款人的银行卡内划款,并将款项直接划入市财政专户,同时向执收单位和市财政局提供有关缴款信息。收缴程序为:

    1、对新入学的缴款人,已具备银行卡缴款条件的,可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缴款,由代理银行根据执收单位提供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缴款人银行卡内划款。

    不具备银行卡缴款条件的,可由执收单位或代理银行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取学费等非税收入,于收款当日集中填写“缴款书”缴入市财政专户,同时由执收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供学生的自然情况,办理银行缴费卡。

    2、对以前年度入学的缴款人,一律实行银行卡缴费,由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从学生的银行缴费卡中直接划款,缴入市财政专户,并向执收单位和市财政局提供有关划款信息,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统一收据”(详见第五章),并与代理银行及市财政局进行对账。

    第十六条  缴款通知书缴款,指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详见第五章)等凭据,到代理银行(代理网点)直接缴款。收缴程序为:

    1、执收单位负责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等凭据,并详细填写相关事项和应缴款项,加盖执收单位印鉴。

    2、缴款人持缴款凭据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

    3、代理银行网点收到缴款人缴款凭据,并收取应缴款项后,将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收款凭据退缴款人和执收单位。

    4、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交付的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收款凭据后,为缴款人开具“统一收据”。

    5、采取转账方式缴款的,执收单位必须在确认资金已收妥到账后,方可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并为其办理相关事宜。因故发生银行“退票”的,执收单位负责向缴款人追缴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  零星分散或必须现场执收的非税收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由执收单位或代理银行当场收款,并到代理银行(代理网点)集中缴款。收缴程序为:

    1、执收单位或代理银行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缴款人当场收款,并开具“统一收据”。

    2、执收单位于收款当日汇总填写“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直接缴存市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第十八条  异地上缴非税收入或缴纳预付款的,由缴款人通过汇兑结算或转账方式将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并须注明执收单位、收费项目名称等有关资金用途,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执收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由于多缴款或重复缴款等原因需要进行资金退付的,应通过市财政专户办理。执收单位须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退付书面申请,说明需退付的预付款款项、退款原因,并注明缴款人的开户银行、账号等;市财政局核准后,通过市财政专户办理退付。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款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格式见附件1)、《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格式见附件2)以及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票据。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须凭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领购事宜。

    第二十二条  “缴款书”由各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人与正式收据一同作记账凭证;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财政局收入凭证;第五联:银行盖章后转执收单位备查;第六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缴款书”可直接作为现金缴款单和银行转账凭证使用,市内任何商业银行不得拒收拒付。收入项目较多的,执收单位可以按规定格式向代理银行提供收缴项目明细表作为缴款书附件。

    第二十三条  “统一收据”是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款时开具的收据。“统一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执收单位存根;第二联:执收单位记账凭证;第三联:缴款人缴款凭证;第四联:缴款人报销凭证。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开具本办法规定票据(“统一收据”)。

    “缴款书”和“统一收据”须按照财政票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用于集中汇缴和已开出但因故作废的“缴款书”及“统一收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严格保管、备查。

    第六章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开户银行提供的缴款凭证第四联及其他有效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根据非税收入有关票据登记本单位台账,并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与市财政局、代理银行对账,督促相关缴款人及时上缴应交款项。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要逐步实行微机联网管理,做到信息及时传送、账务微机核算、网上自动监管,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化。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非税收入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2、负责开设、管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会计核算。

    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4、负责印制、发放票据,并监督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核销工作。

    5、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6、对执收单位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要履行下列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办理非税收入收付业务的合理票据,明确代理银行有关账务和票据的核算及处理办法。

    2、对代理银行开立市财政专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3、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4、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执收单位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三十条市教育局要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督促、检查执收单位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防止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3、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上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各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局要与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和代理银行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缴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3、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并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2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以及不及时汇划资金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款专用缴款书(略)

    2、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