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二00四年七月七日